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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冯文军与赵有荣、杨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军,赵有荣,杨涛,桂林市锦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318号原告冯文军,男,1978年2月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爱玲,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有荣,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瑶族,农民,现住广西永福县,被告杨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桂林市锦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由原名称桂林市龙胜县锦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碧水山庄G3-1幢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军与被告赵有荣、杨涛、桂林市锦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本宇人民陪审员  张家宣人民陪审员  陈敏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