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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莎莎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莎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莎莎,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翼瑶,女,1995年2月7日出生。上诉人韩莎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韩莎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莎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莎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韩莎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奕颖审 判 员 何灵灵审 判 员 陈敏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雁书 记 员 田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