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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尹金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082号罪犯尹金,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4)绍诸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尹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浙江省乔司监狱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尹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尹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尹金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金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