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林娟、王合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林娟,王合娟,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林娟,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王合娟,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公园路体育宾馆副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246471-3。法定代表人:王合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北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坐落于北海市公园路25号之右的房地产(北国用(2007)第B032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291.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832**号);坐落于北海市太××村××号的房地产(北国用(2012)第B357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80㎡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11)字第0179**号);坐落于北海市太××村××号的房地产(北国用(2012)第B357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80㎡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11)字第0179**号)属于王合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合娟坐落于北海市公园路25号之右的房地产(北国用(2007)第B032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291.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832**号);坐落于北海市太合4号新建村一巷2号的房地产(北国用(2012)第B357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80㎡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11)字第0179**号);坐落于北海市太合4号新建村一巷1号的房地产(北国用(2012)第B357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80㎡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11)字第0179**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查封生效之日起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奎审判员 邓盛达审判员 赵海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陆元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程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后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后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