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东、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696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和平办事处高二村。被执行人:黄坤良,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本案在执行王东与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东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孟维振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