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7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中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中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359号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586910692B。住所: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自建各自楼****号。法定代表人:董有静,男。被告:任中坡,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中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方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