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014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路某,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刘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郝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