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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014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路某,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刘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郝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