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万恒电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万恒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兴石路58号。法定代表人姜煜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万恒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赵卜口村。法定代表人陈志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万恒电机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万恒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9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