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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正耀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胡学祥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正耀钢结构有限公司,杨金太,胡学祥,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正耀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9幢一楼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64519P。法定代表人:邓孝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太,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学祥,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三教工业园区A8-1,组织机构代码58149428-X。法定代表人:胡活,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正耀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金太、胡学祥、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重庆正耀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正耀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正耀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科审 判 员 肖 琴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