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赵俊杰、孙淑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赵俊杰,孙淑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233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告赵俊杰,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孙淑花,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俊杰、孙淑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告赵俊杰、孙淑花价值2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俊杰、孙淑花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