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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开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58号原告:天津市津开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福健,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祥,经理。原告天津市津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计1600.50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裕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司马守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