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执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石挺松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56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石挺松,男,199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7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一、被告人石挺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的苹果5S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77元、中国邮政储蓄卡内余额人民币27.5元用于冲抵罚金;扣押石挺松身份证返还被告人石挺松;三、扣押的毒品、锡纸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该生效判决的涉财产刑部分,经移送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随案移送的扣押的苹果5S手机1部,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最终以人民币1200元成交。关于罚金,被执行人石挺松家属于2017年3月9日代其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923元,加上之前扣押的用于冲抵罚金的人民币77元,共计人民币1000元依法上缴国库之中。至此,生效判决的涉财产刑部分全部执行完毕。至于超出部分中国邮政储蓄卡内余额人民币27.5元可予以解除冻结,退回被执行人石挺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随案移送的扣押的苹果5S手机1部的拍卖款人民币1200元;冲抵罚金的扣押款人民币77元、代缴款人民币923元作为罚金上缴国库。二、本案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麦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少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