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国伟与何汉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伟,何汉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077号原告:陈国伟,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鲁钢,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汉炳,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陈国伟与被告何汉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骆未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