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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陶华丽与被告王钰珉、王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华丽,王钰珉,王奇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71号原告:陶华丽,女,1978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钰珉,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奇琦,女,1993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陶华丽诉被告王钰珉、王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陶华丽预交诉讼费,但陶华丽在限期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参人民陪审员  任建建人民陪审员  孙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