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陶华丽与被告王钰珉、王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华丽,王钰珉,王奇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71号原告:陶华丽,女,1978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钰珉,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奇琦,女,1993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陶华丽诉被告王钰珉、王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陶华丽预交诉讼费,但陶华丽在限期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参人民陪审员 任建建人民陪审员 孙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