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4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武占强与罗鹏、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占强,罗鹏,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384号之二申请人武占强,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罗鹏,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静(又名王进),男。武占强与罗鹏、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执行中作出(2016)陕0802陕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静所有的陕K×××××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静所有的陕K×××××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员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