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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翠莲与侯国良、张巧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翠莲,侯国良,张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郭翠莲,女,1963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侯国良,男,1969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巧丽,女,1967年1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翠莲与被执行人侯国良、张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翠莲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5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董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