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翠莲与侯国良、张巧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翠莲,侯国良,张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郭翠莲,女,1963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侯国良,男,1969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巧丽,女,1967年1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翠莲与被执行人侯国良、张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翠莲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5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董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