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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小璐与宁波欧龙感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璐,宁波欧龙感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304号原告:朱小璐,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宁波欧龙感应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0463-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486号。法定代表人:孙文铁,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朱小璐与被告宁波欧龙感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龙感应设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朱小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龙感应设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朱小璐起诉称:原告从2009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被告公司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离职。离职时被告尚欠工资19707元,向原告开具欠条一份。被告至今未支付该工资,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9707元。原告提供工资欠款凭证1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1份,用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欧龙感应设备公司未答辩,亦无证据提供本院。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被告未到庭质证,系其自行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因合同到期原因与被告终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款凭证1份,载明尚欠原告工资19707元。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自原告离职后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款凭证,至今仍未给付,显属无理。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欧龙感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朱小璐拖欠工资197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宋建侠审 判 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吴军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戚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