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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株洲市诚红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诚红工贸有限公司,湖南金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866号原告:株洲市诚红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金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市诚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株洲市诚红工贸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87.50元,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雪梅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 天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