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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杏华与梁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杏华,梁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739号原告:胡杏华,女,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梁伟江,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胡杏华与被告梁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杏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骆未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