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汪开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012号罪犯汪开红,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筑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5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2009年12月至2014年9月先后四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五十七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6年4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开红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