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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692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民初692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广西临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某甲,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唐某乙,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甲、唐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被告唐某甲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2016年9月20日偿还;2016年7月25日被告唐某甲又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2016年9月20日偿还,上述二笔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唐某乙为上述二笔借款担保,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未出庭应诉、未进行书面或口头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亲兄弟,原告与二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唐某甲因在广西桂林从事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遂于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二次借款均由被告唐某甲向原告出示了借条,其中2016年4月27日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陈某某人民币(现金)伍万圆整(¥50000元)是实!在2016年9月20日前还清,(备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还清此款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和担保人承担),借款人:唐某甲,担保人:唐某乙”;2016年7月25日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陈某某人民币(现金)叁万伍仟圆整(¥35000元)是实,在2016年9月20日前还清!(备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还清此款,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和担保人承担),借款人:唐某甲,担保人:唐某乙”,被告唐某乙作为担保人在二张借条上签名,并出具了还款担保责任承诺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没有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二张借条及二张还款担保责任承诺书、审判笔录、原告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唐某甲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唐某甲出示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唐某甲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唐某甲偿还利息,虽然,二张借条均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唐某甲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依法应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唐某乙自愿为上述借款担保,因双方没有明确为一般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应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来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明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的借款本金85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本金85000元,年利率6%,从2016年9月21日算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唐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唐某甲、唐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黄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