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陕西合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陕西合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合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虓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斌申请执行陕西合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中止该案执行的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委托其清收张家港国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欠被执行人的货款56400元以抵偿债务,故要求暂时中止该案的执行,如清收不回或清收回的金额不足以抵偿债务的,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卫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