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东丰县健翔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正鑫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健翔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正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849号申请执行李雪松。被执行人东丰县健翔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正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李雪松与被执行人东丰县健翔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正鑫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健翔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4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洪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