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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东丰县健翔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正鑫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健翔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正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849号申请执行李雪松。被执行人东丰县健翔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正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李雪松与被执行人东丰县健翔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正鑫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健翔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4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洪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