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开封市禹王台区亚珠水泵销售部与张建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禹王台区亚珠水泵销售部,张建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483号原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亚珠水泵销售部。注册号:410205601002146。住所地:开封市五金电料批发市场142号。负责人毛亚珠,女,汉族,1969年10月17日生,现住开封市。委托代理人曹思锋、高群豹,开封市鼓楼区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建印,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亚珠水泵销售部诉被告张建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亚珠水泵销售部撤回对被告张建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亚珠水泵销售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