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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异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衡水奔跑商贸有限公司、马占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奔跑商贸有限公司,马占锋,白旭峰,张来团,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9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奔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路北侧、胜利西路南侧龙熙顺景住宅区24幢商业门店03号。法定代表人:倪丽娜,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马占锋,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白旭峰,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山西省岢岚县。被申请人:张来团,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462号。法定代表人:马占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冀110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奔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6800元,并负担一审诉讼费162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注销。被执行人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且在二审期间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诉讼,诉讼主体仍然是被执行人而不是以清算组名义,被执行人向法院隐瞒了公司清算注销的事实。被执行人清算期间,清算组于2017年3月23日向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的清算报告和清算同意确认意见书载明清算完毕,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但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签收二审判决书后,一直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申请执行人通知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向公司登记机关隐瞒了债务尚未结清的事实。清算组成立时公司共有资产总额10万元,其中8万元用于清偿公司各种债权债务,剩余2万元由三个股东进行分配,并承诺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隐瞒债权债务等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3月27日注销,主体资格消灭,而被执行人股东马占锋、白旭峰、张来团作为清算组成员,故意隐瞒本案债权债务注销公司是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追加马占锋、白旭峰、张来团为本案被执行人,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衡水奔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了由股东马占锋、白世峰、张来团组成的清算组,组织公司清算,马占锋为清算组负责人。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山东工人报刊登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45天内申报债权。2017年3月23日清算组成员签署清算报告:截止公司清算组成立时,公司共有资产总额10万元,负债总额8万元;清算期间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截止目前,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资产2万元;剩余资产已按全体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该公司股东马占锋、白世峰、张来团于2017年3月23日签署股东会确认意见: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经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以上有从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为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二审诉讼进行期间,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但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违反公司清算程序,致申请执行人未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被执行人股东马占锋、白旭峰、张来团应对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马占锋、白旭峰、张来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马占锋、白旭峰、张来团为本院(2017)冀1102执84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九恩审判员  高桂丽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 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