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晓珍诉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姜晓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857号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心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晓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欣瑞,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晓珍,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晓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一平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人民陪审员 宋宝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