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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42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安贤、黄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贤,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42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罗安贤,女,195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黄燕,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罗安贤与黄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燕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8.77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燕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79.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