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42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安贤、黄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贤,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42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罗安贤,女,195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黄燕,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罗安贤与黄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燕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8.77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燕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79.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