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井靖与兰永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靖,兰永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80号原告井靖,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兰永传,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井靖与被告兰永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井靖诉称,2014年12月25日,被告兰永传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6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1月2日,该笔借款由倪迎俊以车牌号为豫R×××××的北京现代牌汽车提供担保,赵法印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兰永传偿还借款10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井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原告井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楠审 判 员 王春旭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