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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范中田与张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中田,张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中田,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学峰,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中田与被执行人张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范中田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6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