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伦普与牟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伦普,牟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453号原告:牟伦普,男,生于1934年9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石柱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牟鹏,男,生于1970年4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伦普诉被告牟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原告牟伦普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牟伦普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66.0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