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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036号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华,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威德物业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国书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郑某某已在威德物业公司起诉前于2013年5月29日因死亡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本院认为,因威德物业公司起诉的被告郑某某已死亡,本案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威德物业公司起诉郑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