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顺岭与李聚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岭,李聚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344号原告:张顺岭,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李聚生,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岭与被告李聚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岭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岭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顺岭负担。审判员 田子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