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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20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金水与黄志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水,黄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20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金水,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志忠,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水与被执行人黄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志忠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荔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志忠的上述车辆,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黄志忠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以本案债务总额为限;二、指令被执行人黄志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