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1与王某2、崔某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杨某,王某2,崔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7431号原告:王某1,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杨某,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王某1、杨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闻欣,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崔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王某1、杨某与被告王某2、崔某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杨某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闻欣、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照《遗嘱》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里×号北房一间归原告王某1、杨某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某1、杨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某1的祖父母王某3、陈某二人于2003年11月16日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遗赠给王某1、杨某二人。王某1、杨某二人当场表示接受遗赠。陈某于2004年2月23日去世,王某3于2006年12月24日去世。2007年春节前,王某1、杨某二人再次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王某3与陈某生前育有一子王某2、一女王某4。王某4生于1957年,死于1988年,王某4生前有一女崔某,生于1982年11月12日,王某2与崔某系被继承人王某3、陈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王某2辩称,王某2承认二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崔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遗赠人王某3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王某2、王某4两名子女。王某1系王某2之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崔某系王某4之女。王某4已于1988年去世。2003年11月16日,王某3、陈某留下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我与陈某是夫妻关系,生有一子王某2,他多年在东北工作、生活并有住房,对我们夫妻二人生活经常给予照顾,在我名下有坐落在崇文区×里×号北房一间(面积为16.7平方米)是我们二人共同财产,现我二人均年老体弱多病,愿意在我们二人百年之后,将上述房产赠与孙子王某1、孙媳杨某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此遗嘱一式叁份,陈某、王某3,杨某、王某1,法律事务所三方各持一份。立遗嘱人:王某3、陈某。代书人:华诚法律事务所(盖章)杨连芝。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见证人韩国珍、杨连芝在见证书上签名,证明立遗嘱人陈某、王某3夫妻二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北京华诚法律事务所杨连芝、韩国珍面前,清楚、真实、自愿地表述了遗嘱内容,并在遗嘱文件上亲笔签名盖章。陈某于2004年2月23日去世,王某3于2006年12月24日去世。王某2证明王某1、杨某二人在代书遗嘱签署后和2007年春节前表示过接受遗赠。另,崔某在法院依法送达后、庭前调解中表示“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及生育子女情况、王某4去世情况、房屋产权情况属实。遗赠遗嘱的真实性认可,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崔某同意按照遗赠遗嘱的内容执行,同意原告的主张、理由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并签署协议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遗嘱、见证书、产权证、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永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韩国珍证明、询问笔录、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2承认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承认王某1、杨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崔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但在本院送达起诉书后组织庭前调解时,崔某表示承认王某1、杨某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院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遗赠人王某3名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现东城区)×里×#的×号平房(北房一间,建筑面积16.7平方米)的所有权由受遗赠人王某1、杨某共同共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王某1、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