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胡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聂朝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胡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朝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423号原告:重庆胡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磅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48960W。法定代表人:雷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华,重庆大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朝秀,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胡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朝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胡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胡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胡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温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