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艾溪湖支行、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行家电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艾溪湖支行,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行家电商行,邱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艾溪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19号京东天虹旁。负责人:晏卫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行家电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12栋3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6583-1。经营者:徐志辉,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邱六英,女,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艾溪湖支行申请执行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行家电商行、徐志辉、邱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4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六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8号2栋B座8层805-1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8号2栋B座8层805-2室、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D2-112室、被执行人徐志辉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7片附4栋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邱六英与徐志辉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1号福田花园E栋1单元902室五套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行家电商行、徐志辉、邱六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行家电商行、徐志辉、邱六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邱六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8号2栋B座8层805-1室房产;拍卖被执行人邱六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8号2栋B座8层805-2室房产;拍卖被执行人邱六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D2-112室房产;拍卖被执行人徐志辉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7片附4栋1单元601室;拍卖被执行人邱六英与徐志辉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1号福田花园E栋1单元9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 中 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子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