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宝柱申请包连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宝柱,包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2216号申请人彭宝柱,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包连生,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执行彭宝柱申请包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2月15日移送至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海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玲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