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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宝柱申请包连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宝柱,包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2216号申请人彭宝柱,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包连生,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执行彭宝柱申请包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2月15日移送至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海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玲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