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晔暄、吴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晔暄,吴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89号申请执行人吴晔暄,男,汉族,2008年2月2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二红,系吴晔暄之母。被执行人吴海龙,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晔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海龙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5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