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敏与陈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敏,陈国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5889号原告:陈小敏,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炜,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陈小敏诉被告陈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陈小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小敏负担。审 判 长 陈 凌人民陪审员 吴如欧人民陪审员 曹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