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李二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李二娃,杨贵书,郝某,李某1,李某2,宋振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335号海大商务中心23层。主要负责人:王军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爽,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娃,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贵书,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201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法定代理人:郝某(系李某1之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200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法定代理人:郝某(系李某2之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振明,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二娃、杨贵书、郝某、李某1、李某2、宋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5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未查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是否尽到特别提示的事实,请核实该事实后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5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炳辉审判员 张海霞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姝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