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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郎某某、郎某某与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08号原告:郎某某,女,2010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郎某某,男,2012年6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郎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郎某某、郎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郎某某、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某某、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郎某某、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香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兴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