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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淑荣与被告李宝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荣,李宝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873号原告孙淑荣,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宁,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九道沟草莓种植基地,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慧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