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奚冬英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初72号起诉人奚冬英,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收到奚冬英的起诉状及材料,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告知书》(沪府信访复核字〔2017〕第144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起诉人奚冬英因不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市住建信访复查字〔2016〕00280号信访复查意见书,向市政府申请信访复核。2017年4月5日,市政府作出沪府信访复核字〔2017〕144号信访复核告知书,告知起诉人“……申请人要求将其动迁安置房屋调整到兰州路盛郦茗苑的诉求,其实质系对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房屋拆迁裁决书》不满,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政策框架下积极与拆迁单位协商解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复核反映的上述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因起诉人的诉请事项涉及信访复核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和补正告知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奚冬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巍审 判 员 朱宇明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冀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