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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玲、柳荣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玲,柳荣勇,马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玲,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柳荣勇,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马桂兰,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胡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柳荣勇、马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18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柳荣勇、马桂兰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725元、执行费20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以柳荣勇、马桂兰作为被执���人的尚有(2016)桂0821执118号、149号、621号、(2017)桂0821执347号案未了结,执行标的为7625951元及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柳荣勇、马桂兰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于2017年3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2792.78元,另以(2017)桂0821执恢48号案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柳荣勇、马桂兰的房产,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柳荣勇、马桂兰在本院涉及多宗执行案,对其上述已被扣划的存款以及被查封的房产,需等待另案处理,并进行财产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柳荣勇、马桂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