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佳翔申请马天良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佳翔,马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范佳翔,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马天良,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佳翔与被执行人马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永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