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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廉培军、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培军,王志强,刘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790号申请执行人:廉培军,男,汉族,1961年2月11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克杰,男,1971年5月19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廉培军、王志强与刘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克杰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