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韦永革与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革,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黔2701行初52号原告韦永革,男,水族,1975年8月6日生,住贵州省三都县。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都县九阡镇街上。法定代表人韦荣都,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石贵银、田勇,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永革诉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韦永革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永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永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 光 伟审 判 员 蒋 卫 东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国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