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钟某某、钟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钟某某,钟某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222号申请人朱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钟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钟某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诉被申请人钟某某、钟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某某、钟某某1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某某、钟某某1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邵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朱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