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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与牟邦艳、陈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牟邦艳,陈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997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经营者:邓正容。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邦艳,女,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练,女,汉族,1985年2月2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与被告牟邦艳、陈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通知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章 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