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鞠路舟与被告候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路舟,候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615号原告:鞠路舟,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李闯,开原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候利(曾用名候力),女,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原告鞠路舟与被告候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路舟的委托代理人李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利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鞠路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份,被告以13万元价格将坐落开原市新城街东旺宜家汽配城X幢哈大路XXX号XXX室楼房一套卖给原告,房款付清,原告在该楼居住至今,因未及时办理更名过户,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候利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鞠路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契约一份,证明被告候利于2013年10月10日以13万元将楼房一套卖给原告鞠路舟;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房照名为候利,坐落开原市新城街东旺宜家汽配城X幢哈大路XXX号XXX室(面积48.010平方米、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2013XXXXX**号);3、物业费、水费收据,证明原告实际缴纳费用,并已入住。庭审中,对原告��供1、2、3号证据材料,经质证与认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鞠路舟于2013年10月10日以13万元价格购买被告候利坐落开原市新城街东旺宜家汽配城X幢哈大路XXX号XXX室(面积48.010平方米、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2013XXXXX**号)楼房一套,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原告将房款全部付清,被告将楼房相关手续交给原告。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楼房,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鞠路舟与被告候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款付清,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鞠路舟与被告候利��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100.00元,由被告候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南审 判 员  史书娟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天 更多数据: